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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修正案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並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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